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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团队走进《周末说法》直播间

关键词:

淄博律师张店律师律师事务所

2019-03-30

2019年1月6日周日9:00~10:00,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主任梁立营,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齐延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崔杰保走进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直播间,与听众就刑事、行政、公司等问题,展开交流。节目同时在蜻蜓FM、51听APP、闪电新闻客户端、喜马拉雅播出,搜狐、腾讯、优酷视频同步呈现。

视频链接:

搜狐

https://tv.sohu.com/v/dXMvMzMxMjAyOTI5LzExNTY4NDc5NS5zaHRtbA==.html

腾讯 https://v.qq.com/x/page/j0823mn5ici.html

优酷

https://v.youku.com/v_show/id_XMzk5OTc5MTY0MA==.html?spm=a2h3j.8428770.3416059.1

梁立营,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委讲师团成员、淄博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他原来是法官,后做律师,作为法律人,他积极参加社会公益,荣获了淄博和谐使者、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他从事的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受到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 他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他律师职业道路上的毕生准则和目标。

★提起刑事诉讼前应中止审理民事诉讼

微信网友:我的父亲近十年来一直经营一家小杂货店,店面是我家的一个远亲提供的,租金并不高,算是照顾。去年10月,我父亲被查出晚期肝癌,一个月后就去世了,料理完后事我们去店里清点,发现少了28万元的剩余杂货与现金,我们想报警,远亲阻止了,说要协商解决,他的意思是铺面租金过去收的太少,要补回一部分,我们的协商没有结果,我家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可这个远亲这时又否认他占有我父亲的财产,法院也认为我们的民事证据比较单薄,我们估计胜诉把握不大,想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我父亲财产丢失的问题,行吗?

梁立营律师:一方面,如果按民事案件,不论是以不当得利返还、借贷还是欠款来起诉,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印证,虽然事实清楚,但是证据不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原告的你在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从另一方面来说,您父亲和远方亲戚是承租关系,在您父亲患病期间丢失的28万,如果是在封闭的店铺内,远方亲戚利用出租人的优势以各种方式进入室内窃取了财产,涉嫌盗窃罪;如果您父亲在患病期间委托了亲戚来经营,亲戚作为雇员利用职务便利拿走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仅请远方亲戚来保管,那么在保管期间占有财产,涉及侵占罪。而这三个罪名,都是刑事案件。

建议您抓紧时间报警,通过 公安部门的刑侦手段来进行调查。现在对您最大的不利是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对方矢口否认,那么公安部门介入后现场是否还有痕迹,是否利于勘察,这要看您报案是否及时。

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淄博市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风采辩手”、淄博市优秀律师。擅长合同法律事务。

崔杰保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他不仅业务能力强,反应机敏,而且他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当来咨询的当事人腿部强直不能坐椅子的时候,他能陪着人家坐在地上,听取案情两个多小时。他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说我能利用法学专长帮到需要的人,成就感和幸福感都很强!

★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应对农民工的工伤承担责任

济南唐先生:我的一个工友在工地上干活时,被一块混凝土砸中,受了重伤。谁该赔偿他的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呢?

崔杰保律师: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如果只是临时雇佣,要作为雇员伤害以一般侵权来处理;但如果您是包工头带到用工单位的工地上用工,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虽然很难认定您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用工单位因为其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行为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我们农民工兄弟。建议您到济南本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和问题的反馈。

 

齐延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擅长行政法律事务。他为山东多地的食药监部门、盐务部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他代理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几百起,这些经验经常成为他为各地行政执法人员讲课的实操教材。很多一线执法人员通过课堂成了他的朋友,他们执法时,齐律师是一位帮助他们依法行政的好参谋、好老师!

★市场中出售来路不明的肉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淄博田先生:昨天我去菜市场买菜时发现,有个小摊卖的是带毛的完整的死鸡,价格非常非常低,我看还有人在买。我想咨询这种情况能不能向有关部门去反映和举报一下?

齐延军律师: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如果鸡在养殖环节出现病死或其它原因死亡的情况,要依法对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且禁止死鸡上市交易、买卖。

这里要区分几种不同情况。第一种,像您说的这种带毛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死鸡,是在养殖过程中获得的初级农产品,应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畜牧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对死鸡进行了初加工,进行了脱毛,应当按照动物肉类产品来依法处理;第三种情况是对死鸡进行了再加工,比如腌制、热加工等,要按照食品,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这几种情况,是由动监、畜牧、食药监等等部门分别不同职能进行依法处理的,您可以拨打各个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出售数量较大,老百姓食用后出现了病、死、疾病传播等情况,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追究刑事责任。您也可以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接警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移交行政机关处理。

这里我要强调一下,这个死鸡本身是不合格的食品原料,也是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如果有商家进行采购、制作加工,商家也会被行政处罚,甚至也有可能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肉类产品中,生猪要定点屠宰,其它禽类要进行宰杀前的检验检疫,大家在购买这类产品时,一定要索要小票,查看检疫合格证,一旦有不明来源的肉类,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感谢您对这种情况的关注,您的监督是对市场秩序最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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