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商标代理
1、 处理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务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备案主体
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者“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纳入其经营范围。
三、 处理方法
商标代理备案和变更备案可以在线、邮寄或直接处理。商标代理机构的注销和备案可以邮寄或直接办理。
(1) 提交电子申请。
1.对于新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业务,您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进入网上服务系统主页,点击权限上的“代理备案申请”进行网上办理。提交方式见“网上申请”一栏“代理备案申请”子栏。网站:http://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agentApp_getGsjBasqHead.xhtml
2.已申请并收到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变更申请。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
(2) 通过邮件处理。备案材料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文科,邮编:100055。
(三) 直接处理。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的特别受理窗口。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四、 商标代理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商标代理机构登记表》按规定填写(纸质提交的,打印或打印),加盖商标代理机构,指定位置负责人签字。
(2)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3) 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未载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公司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
注:如果采用在线处理,应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五、商标代理变更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处理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 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应按规定填写(如以纸质形式提出,应打印或打印),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并由指定地点负责人签字。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注册登记机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从注册登记机关官网下载打印的相关文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
注:如果采用在线处理,应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2) 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应按规定填写(如以纸质形式提出,应打印或打印),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并由指定地点负责人签字。
2.变更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三)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副本一份。
注:如果采用在线处理,应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六、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商标备案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工处理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按规定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纸质提交的,打印或打印),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和负责人签名。
(2) 登记机关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合并登记证》可以是登记机关的《合并登记证》复印件,也可以是从登记机关官网下载打印的、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相关文件。
(3)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
(4)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备案另行办理。
注:如果采用在线处理,应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七、商标代理注销备案/结算
商标代理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商业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就未完成的代理事项与委托人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
(一) 注销备案/结算应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注销登记结算表》按规定填写(如以纸质形式提出,应打印或打印),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并由指定地点负责人签字。
2、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注销注册通知书》、《企业变更注册通知书》复印件。
因暂停注册被撤销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
3、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商标代理机构,仅供结算。
(2) 结算时,应及时补足滞纳金。预付款有余额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清算后返还;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账户的,应当附送材料。
(3) 撤销商标代理备案/结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向商标申请人发送相关文件或按照《委托人直接收到相关文件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八、审查流程和处理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归档;未通过代理机构的电子邮件提交商标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办理商标代理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不收取费用。
九、 申报资料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信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十、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原《商标代理备案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须知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