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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字号大小不一藏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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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孔字

2014-11-14

夏秋交替季,又逢中秋,正是商家“你争我夺”大搞促销时节。走上街头,各类打折优惠信息铺天盖地,如夏装下市,商家又现“跳楼、挥泪大甩卖”;餐饮单位纷纷推出特价菜、打折促销来撩起消费者食欲……不过,市民在一边享受折价“甜头”时,也得擦亮眼睛,当心商家促销时“吹牛声大过吆喝声”。

广告单字号“厚此薄彼”

“全场5折(酒水除外)”“店内限时优惠19元(起)”“现房发售每平方5600元(起)”等等,都是商家常用的打折广告语,一般这类优惠的数字会占据海报大幅面积,以便迅速抓住消费者的眼球。一些消费者因此也瞬间“怦然心动”盲目消费,却忽视了更为核心的内容——正是商家用小字号标出来的“酒水除外”“起”等。千万别小看这些字句,一个字的改变,意思千差万别。下面记者和你一起理一理这折扣细节中可能存在的“坑点”:

餐饮:看清“优惠”再消费

“买粥和其他小吃一共花了130元,结账时却收了99元,打了七五折左右。后来问了才知道,只有粥打五折,其他东西不打折,简直忽悠消费者!”近日,市民李蕾被一家粥店宣传海报上大大的“5折”字眼所吸引并进入店内消费,当消费完、结账时服务员却告诉她只有粥类产品才打5折,她顿时觉得有种大呼上当的感觉。李蕾再仔细看完宣传海报后发现,原来海报上面确实有一行小字注明5折只限全场粥品,“这么小的字,谁会仔细看啊,商家在打擦边球。”

而网友“海风007”也碰上了类似遭遇,“听说一家餐饮店五折优惠,就进去了。要了一个没有门的包间,点了一百八十多元的菜,服务员说包箱最少要点四百元,就又点了些”,后来他才知道不仅酒水不打折,连店家的特色菜同样不打五折,“只有几个便宜的东西打折了,结账时付了421元,没想到自己被忽悠了。”

这几日,记者走访了我市八佰伴、万达广场等多处餐饮集聚区,看到众商家打出了花样繁多的消费优惠口号,餐饮店的宣传海报、传单在打折信息版式的布局上,确如李蕾所说,一些描述不能打折产品的内容字体被大大缩小,一不留神消费者就容易中招。当顾客消费完付款时,店家却可理直气壮举起“文字”大棒,让消费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买房:“起”字意味深长

每个城市里,卖房广告无处不在,拉横幅、挂墙体、上电子屏,广告上标注的每平方米价格总是让人心动,仔细一问却又让人退避三舍。这是为何呢?正是因为广告牌中,偌大的价格数字下,有个小的难以辨认的“起”字,它意味着广告上的价格是最低价房型,而主售房型价格却高出一大截。

记者在市区观察一圈下来,各人流量大的路口、社区巷道都存在售房广告,广告上无一例外的都是“大(价格)+小(起)字”模式,如“5600元每平方米(起)”、“19.9万元(起)”,“起”字都矮“数字”一大截。

记者以顾客身份拨通了一家售楼处电话了解到,横幅宣传上最低价的房源很少,而且楼层和户型都相对较差,希望记者能到售楼处挑选更适合、更好的房型,而主推房型的每平方米房价,相比最低价高出了近700—800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大多数楼盘,如果楼层不好,它的房源价格相对便宜,而好楼层价格相对要贵一些,部分楼盘两种户型的价格每平方米甚至相差超过千元,但楼盘在宣传时,往往会以最低价示人。当顾客发现主卖房型价格远远高于宣传价格时,“起”字就能让商家自圆其说。

水果:“斤”“只”难分

“我以为猕猴桃3块钱一斤,就拿了4个,一斤左右,价格一打,竟然要十几块钱。”家住山门口街的吴琼在一家超市购买猕猴桃时有点小郁闷,原以为3块钱一斤的猕猴桃,在上秤时,却被告知它按只卖,价格是“3块钱一只”,原以为3块钱就能拿下的,结果却要花十几块钱才行。记者在我市一些大型超市和水果店,发现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乍一眼望去,都是按500克一斤的卖,让人不由自主地产生了“惯性思维”,冷不丁冒出按“只”算,有点让人小“懵”。

徐科摄

律师:不同行业

“噱头”广告定性不同

这些颇具误导性的“噱头”宣传,到底合不合法?因误导而产生的纠纷,谁该负责?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唐雷洪律师。

“房地产此类广告不算违反国家法律,它属于要约邀请,并不是要约”,唐律师认为,这类广告方式虽然用小“起”字具有一定误导性,但消费者的确能买到宣传广告上最低价格的房源,算不上欺骗。

而对于此类餐饮宣传,他认为,虽然和房地产宣传方式类似,但后果却不一样,“如果因为餐饮店宣传‘隐晦’而误导消费者产生的纠纷,餐饮店是要负责的;根据法律,餐饮店必须在公共场合、醒目位置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不然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

为何类似广告,两行业解读却有差异?产生的不同后果也是重要因素。“看了餐饮店宣传,很多消费者就直接进行了消费,完成交易;而房地产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没有成交,消费者依然有选择余地。况且,宣传广告上最低价的房源也是存在的。”

记者

感言

企业在广告上大玩“噱头”、打“擦边球”都是一种急功近利、短视的表现。从短期来看,或许很多不知情的消费者会被吸引,还有一部分消费者会在店内进行消费、会达成交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收益。

但是从不知情到了解真相,这个过程消费者感受到的是欺骗,这种令人愤怒的欺骗感无疑会深深地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它所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岂是少量利润可言挽回?未来企业的路还将如何走下去?

一个真正适应市场、懂得消费者的企业,不应该在大玩“文字游戏”上下功夫,而是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消费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消费概念,以诚信的态度和独特、完美的广告创意将产品推向市场、推向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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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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